個體經營信息確認
一、事項類別
發(fā)起方式:納稅人
辦結方式:即辦
全省通辦:是
網上辦理:是
適用層級:縣(市、區(qū))級
辦理時限:即辦
事項來源:總局規(guī)范
稅源管理部門:否
二、業(yè)務概述
個體經營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包括:
1.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
2.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3.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已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4.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非正常納稅人的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申報轉辦個體經營登記的。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六十條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五號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5.《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第九條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37號)全文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38號)全文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fā)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6〕104號)第三條第三款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編碼規(guī)則的通知》(國稅函〔2006〕820號)全文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106號)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全文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6號)全文
1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稅務登記表相關內容的通知》(國稅辦發(fā)〔2011〕47號)全文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71號)第二條、第三條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稅總發(fā)〔2013〕41號)全文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fā)〔2014〕85號)第一條第二款
1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guī)范〉2.3版更新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5〕224號)附件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21號)全文
1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附件
四、附報資料
序號 |
附列資料名稱 |
份數 |
報送類型 |
報送條件 |
是否掃描歸檔 |
資料處理方式 |
是否表單 |
1 |
《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 |
2 |
必報 |
|
是 |
留存1份 |
是 |
2 |
法定代表人(業(yè)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 |
1 |
必報 |
|
是 |
查驗后返還 |
否 |
3 |
《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1 |
條件報送 |
臨時登記納稅人 |
是 |
收繳 |
否 |
4 |
《發(fā)票領用簿》 |
1 |
條件報送 |
臨時登記納稅人 |
是 |
收繳 |
否 |
5 |
遷出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遷移通知) |
1 |
條件報送 |
跨區(qū)遷移納稅人 |
是 |
留存 |
否 |
6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
1 |
條件報送 |
跨區(qū)遷移一般納稅人 |
是 |
留存 |
否 |
五、辦理規(guī)范
(一)辦理環(huán)節(jié)
轉環(huán)節(jié) |
辦理部門 |
業(yè)務要求 |
辦理時限 |
受理 |
納稅服務部門 |
稅務人員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辦理: 1.)對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并及時辦結。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 3.依法不屬于本業(yè)務受理范圍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即辦 |
歸檔 |
納稅服務部門 |
將附報資料中要求歸檔的資料及稅務機關發(fā)放文書進行歸檔。 |
即辦 |
(二)注意事項
1.對臨時稅務登記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的情況,應收繳并核銷臨時稅務登記證件。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在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認定管理部門恢復相關稅務認定資格,重新發(fā)放防偽稅控設備。
3.提示納稅人領取發(fā)票、申報納稅、相關資格認定等涉稅事項。
4.如果受理環(huán)節(jié)僅采集《稅務登記表(適用個體經營)》中涉及稅務登記證件的內容的,應在證件發(fā)放后進行其他內容補充采集。
5.縣(市、區(qū))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確定。
6.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關聯(lián)業(yè)務
實名辦稅信息登記
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財務會計制度備案
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繳費信息登記
稅(費)種認定